股权收益缴税需根据收益类型(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及纳税主体(个人、企业)确定,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部分情形可享受免税优惠,具体适用税率和申报方式依税法规定执行。
股权收益是股东通过持有或转让股权获得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两类,缴税规则因主体和收益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情形适用相应税法规定。
从收益类型看,股息红利所得是股东从公司利润分配中获得的现金或非现金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则是股东转让股权时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差额。两者的税务处理方式截然不同,需分别明确计税依据和税率。
个人取得股权收益的税务处理需区分两种情况:
对于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个人从境内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适用于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无差别化优惠,统一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转让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其中,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需由转让方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转让限售股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仍需按20%税率缴税。
企业取得股权收益的税务处理同样需区分收益类型: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可按协定优惠税率执行),由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等可适用优惠税率)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计税基础-合理税费,其中股权计税基础通常为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一致,但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时,需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纳税。
此外,股权收益缴税需注意申报方式:个人取得股息红利,一般由派发红利的公司代扣代缴个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或由受让方代扣代缴。企业取得股权收益,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申报,涉及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支付方需在支付款项时完成代扣代缴。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可能因不了解“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需满足直接投资且持股满12个月”“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需主动申报”等条件,导致税务风险,需特别注意税法细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