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购买的财产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或没收,若第三人善意取得且符合法定条件,可不予追缴,但原权利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处理需严格遵循司法程序,禁止擅自处置,避免法律风险。
犯罪所得购买的财产,本质上属于“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其处理需严格依据刑事法律及民事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核心原则是“不让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获利”,同时兼顾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定性:违法所得的延伸与转化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财产,包括用犯罪所得购买的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均属于“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即使经过多次交易、转化形态(如现金购买股票、房产),其违法属性不改变,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追溯处理。
二、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是处理犯罪所得财产的核心法律依据,强调“追缴优先”“没收法定”原则,即无论财产形态如何变化,只要能证明来源为犯罪所得,均需追缴或没收。
三、具体处理方式与程序
司法机关处理犯罪所得购买的财产,通常分为三个阶段:
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转移、隐匿。例如,用诈骗所得购买的房产,侦查机关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封该房产。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对涉案财产作出明确处理,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针对没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处置,如拍卖房产、划转银行存款等。
3. 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执行法院需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已查封的财产及时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优先返还被害人(如有),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四、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若第三人通过合法交易购买犯罪所得财产,且符合《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已依法登记或交付),司法机关不得追缴该财产。例如,不知情的购房者通过正规中介购买房产,已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市场价,即使房产原系犯罪所得,购房者仍可合法保有该房产,原权利人(如被害人)可向犯罪分子追偿损失。但需注意,若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仍购买,则不构成善意取得,财产仍需追缴。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
1. 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若犯罪所得购买的财产登记在夫妻或家庭名下,需区分“个人份额”与“共同份额”。根据司法解释,只能追缴犯罪分子个人享有的份额,不得牵连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例如,夫妻共同房产中,仅追缴犯罪分子名下50%的份额。
2. 孳息与收益: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如存款利息、房产租金)也属于违法所得,需一并追缴。但若孳息是善意第三人合法经营产生(如租客支付的租金),可在扣除合理成本后追缴剩余收益。
六、风险提示与合法途径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犯罪所得财产,应立即向司法机关举报,切勿擅自处置(如低价转让、抵押)。擅自处置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面临刑事处罚。合法途径是通过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程序公正,既维护法律权威,也避免自身卷入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