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比再犯更严重。累犯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不适用缓刑、假释,其构成条件严格;而再犯多为酌定情节,仅特定类型(如毒品犯罪再犯)才法定从重,整体处罚力度和法律后果轻于累犯。
要比较累犯和再犯的严重程度,需从法律定义、构成条件、处罚原则三个维度分析。
首先,法律定义不同: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再犯是“犯罪事实重复”。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累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一般累犯5年,特别累犯无期限)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再犯是泛指“再次犯罪”,无法律明确界定,涵盖所有曾犯罪后再次犯罪的情况,包括过失犯罪、不同刑罚等级的犯罪等。
其次,构成条件:累犯门槛更高,再犯无严格限制。累犯的构成需满足“三要件”:一是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二是前后罪均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等轻刑不满足);三是时间间隔限制(一般累犯5年内,特别累犯无间隔但需前后罪均为特定严重犯罪)。例如,甲因盗窃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刑满后3年内又犯抢劫罪(需判有期徒刑以上),构成一般累犯;若甲前罪是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即使再犯抢劫罪也不构成累犯。
再犯则无上述限制:无论前后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刑罚轻重(哪怕前罪仅判拘役)、间隔时间多久(哪怕10年后再犯),只要有两次以上犯罪记录,均属于再犯。例如,乙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5年后又犯盗窃罪,虽属于再犯,但不构成累犯。
最后,处罚原则:累犯“必须从重+限制从宽”,再犯“多数酌定+少数法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刑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这意味着累犯必须接受更重的刑罚,且实际服刑时间更长(假释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累犯直接排除)。例如,普通盗窃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若构成累犯,量刑可能提升至4-5年,且不得缓刑、假释。
再犯的处罚则需区分情况:多数再犯仅作为“酌定从重情节”,法官可根据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自由裁量是否从重,而非必须从重;仅少数特殊再犯(如《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毒品犯罪再犯”)才“应当从重处罚”,但仍可适用缓刑、假释。例如,丙因贩卖毒品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满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但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如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仍可能适用缓刑;而累犯即使情节较轻,也绝对排除缓刑。
综上,累犯因构成条件严格、处罚力度法定且叠加限制从宽措施,其法律后果远重于再犯。司法实践中,累犯的认定直接关联更重的刑罚和更严格的服刑限制,是评价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志,而再犯更多体现犯罪行为的重复性,整体严重程度低于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