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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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的贷款房子如何转到妻子名下去

2025-12-15 02: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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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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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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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的房子转至妻子名下,需根据贷款是否结清分情况处理。贷款已结清的,可通过赠与或买卖方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贷款未结清的,需先取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变更借款人或结清部分贷款,再办理过户手续。整个过程需符合《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生效。

夫妻共同贷款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变更需遵循法律规定和不动产登记规则。以下从法律前提、分情况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展开说明。

一、法律前提:明确房产权利状态与抵押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期间的房产转让需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或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因此,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需先解决房产权利限制问题。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人(如双方父母出资约定共有),需先通过协议或诉讼明确份额,避免后续纠纷。

二、分情况处理:贷款结清与未结清的流程差异

1. 贷款已结清的情形:此时房产无抵押限制,夫妻可直接办理过户。常见方式有两种:

(1)赠与方式:夫妻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明确丈夫将其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妻子(可约定全部或部分份额)。协议需注明赠与为无偿、不可撤销,并公证(部分地区要求)。随后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赠与协议、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提交材料后经审核、缴费(如契税),30个工作日内领取新房产证。

(2)买卖方式:若通过买卖过户,需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可按当地最低计税价)。流程与普通二手房交易类似,需缴纳契税(首套房面积≤90㎡按1%,>90㎡按1.5%;二套房税率更高),但夫妻间买卖可免个税、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不视为“转让”,免个税)。

2. 贷款未结清的情形:核心是取得银行同意,具体有两种路径:

(1)银行同意变更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借款人(将丈夫替换为妻子或增加妻子为唯一借款人)。银行会审核妻子的征信、收入证明、还款能力(如近6个月银行流水、工作证明),若符合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将原贷款债务转移至妻子名下。完成后,携带变更后的贷款合同、房产证、结婚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再办理产权过户。

(2)提前结清部分或全部贷款:若银行不同意变更借款人,丈夫需自筹资金或通过“垫资”结清剩余贷款,办理解押手续(到银行领取《他项权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抵押),再按“贷款已结清”流程办理过户。结清后若需重新贷款,妻子可单独申请按揭,但需重新审批。

三、必备材料与税费说明

1. 基础材料清单: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若为离婚后过户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原贷款合同(未结清时)、银行同意变更证明(未结清时)、赠与协议或买卖合同。若房产为婚前购买,需补充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证明共同还贷部分。

2. 税费关键点:夫妻间过户税费远低于非亲属关系。根据《契税法》第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024年部分地区仍执行该政策,具体以当地税务部门为准);个税、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夫妻间赠与或买卖均免个税、增值税,仅需缴纳少量登记费(80元/套)和测绘费(约200元)。

四、注意事项:确保过户合法有效

(1)银行审核是核心:贷款未结清时,银行对“变更借款人”的审核严格,若妻子征信不良、收入不足,可能被拒绝。此时需通过提前还款解除抵押,或与银行协商增加担保人。

(2)登记效力优先:即使签订赠与或买卖合同,未完成不动产登记,妻子仍不享有物权。需在过户后及时领取新房产证,并到银行更新抵押登记(若贷款未结清)。

(3)规避法律风险:若通过“假赠与”“阴阳合同”逃税,可能面临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罚款;若丈夫存在债务纠纷,过户前需确保房产未被查封,否则无法办理登记。

综上,夫妻共同贷款房产转至妻子名下,需结合贷款状态选择流程,重点解决抵押限制和银行同意问题,通过合法登记实现产权变更。具体操作中,建议提前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贷款银行,确保材料齐全、流程合规。

夫妻共同的贷款房子如何转到妻子名下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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