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以平等分割为基础,结合债权性质、形成原因等因素调整。
夫妻共同债权是离婚财产分割中容易被忽视但重要的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共同享有的请求他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例如共同出借给第三方的款项、共同经营企业产生的应收账款、共同投资形成的到期债权等。
分割的核心原则是协议优先。《民法典》第1087条明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含共同债权)的处理首先由双方协议决定。实践中,协议内容可灵活约定:双方可约定债权全部归一方所有,获得债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价值的补偿款(补偿金额可参考债权本金及预期收益);也可约定按固定比例(如6:4、5:5)共有债权,各自独立向债务人主张对应份额;还可约定由一方负责追讨债权,追讨所得款项按约定比例分配(需明确追讨费用的承担方式)。协议内容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债权主体、金额、履行方式等,避免后续争议。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以平等分割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法院判决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因素:一是债权的形成原因,若债权源于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婚前存款婚后出借给共同朋友),可能认定为共同债权,但分割时会适当照顾原财产来源方;若债权是因一方过错行为(如擅自挪用共同财产出借给情人)形成,可能判决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二是债权的实际履行风险,对于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存在坏账风险的债权,法院可能将其判给更有能力追讨的一方(如债权涉及一方的亲属或商业伙伴,该方更了解债务人情况),同时要求该方在追讨后向另一方补偿合理份额。三是照顾特殊群体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法院需优先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获得更稳定的债权以保障子女生活)、女方权益(如女方因家庭劳动导致经济能力较弱时,可适当多分债权)及无过错方权益(如因对方家暴、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多分债权)。
分割后需注意债权的对外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若协议或判决确定债权归一方所有,获得债权的一方需书面通知债务人债权主体变更,避免债务人仍向原夫妻双方履行义务;若约定按份共有债权,需明确告知债务人各债权人的份额及履行对象,防止债务人混淆清偿责任。若债务人对债权分割提出异议(如主张债务已清偿、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分割双方需共同应对,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债权有效性后再行分割。
此外,实践中还需注意债权价值的评估。对于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如债务人需满足特定条件才履行义务),分割时需综合评估预期收益与风险,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对于已到期但未收回的债权,需扣除合理追讨成本(如律师费、诉讼费)后再计算可分割价值。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债权的行为(如离婚前擅自放弃债权、将债权赠与他人),另一方发现后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请求法院重新分割,法院将依法判决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