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过户所需材料因过户原因(如买卖、赠与、继承等)不同而存在差异,核心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产权证明、交易文件、税费凭证等,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形准备。
房屋产权过户是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法定程序,材料准备需严格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实践中,过户原因主要分为买卖、赠与、继承三类,不同情形下的材料要求存在区别,但均需围绕“身份真实、权属清晰、交易合法”三大核心要素展开。
一、通用基础材料无论何种过户情形,以下材料为必备: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填写);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单位则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3. 房屋产权证明,即原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若未合一);4. 完税凭证,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缴纳证明。
二、不同过户情形的特殊材料
1. 买卖过户:需提交房屋买卖合同(若通过中介成交,还需提供经备案的网签合同);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需额外提供上市交易审批表;若房屋存在抵押,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及抵押权注销证明;若买方属于限购对象,需提供购房资格证明(如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
2. 赠与过户:需提交赠与合同,合同需明确赠与双方身份、房屋信息及赠与意愿;若赠与人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以享受税收优惠;若受赠人非近亲属,可能需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额外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凭证。
3. 继承过户: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法定继承需提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遗嘱继承需提交合法有效的遗嘱,若存在多份遗嘱或继承人对遗嘱有争议,需提供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需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需公证)。
三、特殊情况补充材料若房屋为共有财产(如夫妻共有、多人共有),需所有共有人共同到场签字,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若过户给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及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若房屋为非住宅(如商铺、写字楼),需额外提供土地用途证明、规划许可证明等;若涉及涉外主体(如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材料及译本。
需注意,所有材料需确保真实、完整,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确认。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提前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或电话咨询,避免因材料缺失延误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过户手续,因此提前准备充分材料是提高效率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