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协商退房需依次完成核实退房条件、收集证据材料、主动沟通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协议及办理手续五个核心程序,每个环节需注重法律依据与证据留存,以保障退房过程合法有序。
第一步:核实退房条件,明确协商基础。协商退房的前提是存在法定或约定退房事由,需先依据法律规定与购房合同条款确认退房合法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常见退房情形包括开发商延期交房超约定期限、房屋面积误差绝对值超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等。同时需查看购房合同中“退房条款”,明确双方约定的退房条件(如延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退房退款期限等),确保协商诉求有明确依据。
第二步:收集完整证据材料,支撑协商主张。协商需以事实为依据,需全面收集证明开发商违约或符合退房条件的证据。核心材料包括:购房合同(含补充协议)、首付款发票、按揭贷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付款证明;开发商违约证据(如延期交房通知书、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规划变更文件等);双方前期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催告函回执等)。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协商被动。
第三步:主动与开发商沟通协商,明确核心诉求。建议先通过书面形式(如《退房协商函》)正式提出退房请求,函中需列明退房理由、法律依据、诉求(如退款金额、违约金、办理期限等),并附证据材料复印件,通过快递邮寄并保留回执。随后预约面谈,沟通时需明确以下核心内容:退房时间节点、退款总金额(含已付房款、利息损失)、退款支付方式及期限、违约金计算标准(优先按合同约定,无约定可参考LPR或法定标准)。全程需录音或书面记录协商内容,避免口头承诺无据可依。
第四步:签订书面退房协议,固化协商结果。协商一致后,必须签订《退房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需包含:退房原因(需与协商理由一致)、退款明细(已付房款、利息、违约金等分项列明)、退款支付期限(精确到日期)、房屋交接要求(如腾空房屋、结清物业费)、违约责任(如开发商逾期退款的赔偿条款)、后续手续办理责任(如网签注销、贷款解除等)。协议需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两份,留存原件。注意:未签订书面协议前,切勿办理房屋交接或停止还款,避免丧失协商主动权。
第五步:履行协议并办理后续手续,确保流程闭环。按协议约定完成房屋交接(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开发商需出具收款收据或退款凭证。同步办理以下手续:网签备案注销(双方共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需携带协议、身份证、原备案合同);按揭贷款解除(若已办理贷款,需与银行协商提前还款,注销抵押登记,开发商需配合出具《贷款解除函》);契税退还(凭退房协议、完税证明到税务部门申请,具体流程依地方政策)。完成所有手续后,需向开发商索要《退房手续办结证明》,作为流程终结凭证。
若协商过程中开发商拒绝或拖延,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向住建部门投诉,或保留证据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但协商仍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路径,需注重每环节的法律合规性与证据留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