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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债务

2025-12-13 18: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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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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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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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债务,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存在债权人明知协议内容、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协议非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等例外情形时,可能产生对抗效力。

夫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债务归属作出的内部约定,其法律效力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债务,核心在于协议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是否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法律依据看,《民法典》第465条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内部合同,原则上仅约束夫妻双方,不能直接对抗协议外的债权人。同时,《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以内部财产协议为转移,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除非能证明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协议内容。

其次,需区分债务性质与债权人主观状态。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个人挥霍),且债权人知晓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此时协议可对抗该债权人,债权人仅能要求债务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债权人“明知”需由夫妻双方举证证明,例如债权人在借款时明确签署了知晓协议内容的书面文件,否则难以成立。

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即使夫妻双方在分割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此处的“协议清偿”仅为内部约定,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承担债务的一方可依据分割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此外,需警惕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将财产转移至一方,而债务约定由无财产一方承担,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该行为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54条,此类协议相关条款无效,债权人可主张撤销财产转移行为或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实践中,债权人维权时可通过诉讼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申请执行任何一方的财产。即使夫妻一方的财产已依据协议转移至另一方,债权人仍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转移行为(若符合《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后,可持财产分割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需以协议合法有效为前提。

综上,夫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对抗债权人债务的效力受到严格限制,核心在于债务性质、债权人是否善意及协议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情形。内部约定不能免除外部责任,夫妻双方需理性认识协议的法律边界,避免通过协议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否则可能面临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夫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债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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