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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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还款日期担保人怎么办

2025-12-13 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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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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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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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时,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责任范围和期限需结合担保类型(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确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免责。

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属于借款合同常见情形,此时担保人的责任认定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担保合同约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明确保证期间起算点及担保责任类型。

首先,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情况下,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担保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担保内容违法等),担保人即需承担责任。

其次,担保类型直接影响责任承担方式。实践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债务人还款,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若未约定担保类型或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

再次,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是核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主债务履行期限需通过债权人“催告”确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需给予合理宽限期(如1个月),保证期间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债权人2023年1月1日催告债务人“3月1日前还款”,宽限期届满日为2023年3月1日,保证期间则从2023年3月2日起算6个月,至2023年9月1日届满。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仲裁(一般保证)或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此外,债权人需规范主张权利的方式。为避免保证期间经过导致担保人免责,债权人应在宽限期届满后及时行动:对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债务人;对连带责任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内以通知、函件等形式明确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并留存相关证据(如催告函、聊天记录、快递回执等)。

最后,担保人可依法行使权利。无论何种担保类型,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均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向债务人追偿;若债权人存在过错(如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担保人可主张免责。

综上,借条无还款日期时,担保人责任并非“无限期”,而是以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宽限期为起点,结合担保类型在法定保证期间内确定。债权人需及时催告并固定证据,担保人则需关注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及自身权利行使条件,双方权利义务均需通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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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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