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盗窃未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具体处理需结合行为阶段、未实施原因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断。若属于犯罪预备且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若符合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处理时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结合司法实践中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争取从轻或免除处罚。
预谋盗窃未实施的法律性质及处理方式,需从行为阶段、主观意图和客观表现三方面分析,核心在于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并结合刑法规定判断是否追责及如何处罚。
首先,需明确行为所处的阶段及未实施的原因。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踩点、购买作案工具、邀约同伙等,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工具损坏等)未能着手实施盗窃。犯罪中止则是在预谋或准备过程中,主动放弃盗窃意图,或主动阻止盗窃行为发生,未实施是出于自身意志(如认识到错误、害怕处罚等)。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未实施的原因是“意志以外”还是“自动放弃”。
其次,法律对两种情形的处罚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若“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需注意,“应当”意味着必须免除处罚,而“可以”则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裁量。
实务中,预谋盗窃未实施是否追责,核心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若仅停留在口头预谋,未实际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且无多次预谋、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等严重情节,通常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例如,仅在聊天中提及“想偷东西”但未采取任何行动,一般不涉及刑事追责。但若已实施具体预备行为,如购买撬锁工具、多次到目标地点踩点并绘制路线图,即使未着手盗窃,也可能因预备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未实施原因对处理结果影响重大。若属于犯罪中止,尤其是自动放弃且未造成任何损害(如主动销毁作案工具、放弃邀约同伙),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司法机关会优先考虑不追责。但若属于犯罪预备,且预备行为较为积极(如组织团伙、准备大量作案工具),即使未实施,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重”,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非直接免除。
对于此类情形,建议相关人员若已实施预备行为,应立即终止所有准备活动,主动消除潜在危害(如上交作案工具、告知被害人防范),并在可能被调查时如实陈述行为过程,强调主观放弃的意愿。若已被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论证行为的中止性质或情节轻微性,争取不立案或不起诉的结果。
综上,预谋盗窃未实施的处理需结合行为阶段、未实施原因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核心是准确适用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通过主动终止行为、配合调查及法律专业支持,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