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老板干活受伤的责任性质需根据双方法律关系确定,主要分为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责任与劳务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两种情形,二者在法律依据、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跟老板干活受伤后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区分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同关系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责任
若与老板(或其代表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通常属于工伤,老板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的认定需满足以下特征:用人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接受考勤),劳动报酬定期发放且具有稳定性。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通过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即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二、劳务关系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若双方为劳务关系(如个人之间提供临时性劳务、承揽关系等),受伤责任需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确定,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关系的核心特征是: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务内容多为一次性或短期性工作(如家庭装修雇佣的临时工、个人之间的帮工等)。
责任划分需考虑双方过错:若老板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或指挥不当导致事故,需承担主要责任;若受伤者因自身操作失误、忽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等,具体金额根据过错比例分担。
三、关键区分与维权要点
实践中,需重点区分“用人单位”与“个人”:若老板代表的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概率构成劳动关系;若老板以个人名义临时雇佣(如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则多为劳务关系。受伤后,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包括医疗记录、与老板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通话录音)、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证人联系方式等,以便后续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维权。
综上,跟老板干活受伤的责任认定需结合法律关系、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建议受伤者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明确维权路径,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