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涉及大量的资金和复杂的程序,一些公职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贪污罪: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征地拆迁中,部分工作人员可能会通过虚报拆迁面积、虚列拆迁项目等方式,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将其据为己有。例如,某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勾结,将原本面积较小的房屋虚报为大面积,从而套取更多的补偿款,然后进行私分。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拆迁过程中,一些被拆迁户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或者更有利的拆迁安置条件,可能会向拆迁工作人员行贿。而拆迁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可能会违规为行贿人提供帮助,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拆迁工作人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强制拆除一些不应拆除的房屋,给群众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征地拆迁中,可能表现为工作人员对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审核不严格,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获得补偿款,或者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未能及时制止和处理,从而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
这些职务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