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三个月后检察院不一定马上关押人。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关押人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取保候审的性质。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是否关押的考量因素。在取保候审三个月后,检察院是否关押人主要看案件的侦查进展、证据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因素。如果在这三个月内,侦查机关收集到了新的有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存在社会危险性,检察院可能会决定逮捕关押犯罪嫌疑人。例如,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盗窃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了新的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很可能会决定对其进行关押。
如果案件侦查没有取得新的进展,证据仍然不充分,或者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没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检察院一般不会马上关押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便过了三个月,检察院也通常不会关押。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三个月后检察院是否马上关押人没有绝对的答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