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不实不一定构成名誉侵权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举报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举报行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若举报人是基于合理怀疑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对于举报不实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名誉侵权。
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举报人明知举报内容是虚假的,却出于恶意,如为了报复、诋毁他人等目的而进行举报,那么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例如,甲与乙存在竞争关系,甲为了让乙失去晋升机会,故意编造乙存在违规行为的虚假内容进行举报,这种情况下甲的主观故意明显。若举报人应当预见自己的举报可能不真实,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存在重大过失,且该举报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如果举报人是基于合理怀疑进行举报,且在举报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构成名誉侵权。比如,丙发现丁的工作表现存在一些异常迹象,有理由怀疑丁存在违规操作,丙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进行了举报,即使事后证明举报内容不实,丙也不构成名誉侵权。因为丙是基于合理的观察和怀疑而行使举报权利,并非恶意损害丁的名誉。
在判断举报不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时,还需要考虑举报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名誉受损通常表现为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例如导致他人在工作单位、社交圈子等场所的声誉受到负面影响,受到他人的指责、排挤等。只有当举报行为既存在主观过错,又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时,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