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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过程中发现又有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2025-12-12 09: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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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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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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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过程中发现又有新的犯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缓刑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的犯罪,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处理规则,核心在于通过撤销缓刑与数罪并罚实现刑罚的公正适用。

首先,法律依据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一条款明确了缓刑期间发现新罪的处理原则,即必须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

其次,具体处理流程分为三个关键步骤。第一步是撤销缓刑。无论新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还是在考验期前实施,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司法机关会通过法定程序(如法院审理)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原缓刑判决不再执行。第二步是对新罪进行独立处理。新罪的处理需遵循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法院会根据新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第三步是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若前罪和后罪均判处有期徒刑,需将两罪刑期相加后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执行刑期,且已过的缓刑考验期不计入刑期。

此外,还需注意执行层面的问题。撤销缓刑后,犯罪分子需收监执行数罪并罚后的刑罚。若前罪缓刑判决已生效且犯罪分子未被羁押,发现新罪后司法机关通常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确保刑罚执行。同时,数罪并罚后的刑期计算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因不属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折抵新判决的刑期。

实践中,此类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细节处理,例如新罪的犯罪类型、与前罪的关联性、是否存在自首或坦白等情节,但核心处理框架始终围绕“撤销缓刑—新罪判决—数罪并罚”展开,这一过程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的严格把控,确保刑罚的威慑力与教育功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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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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