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贷款在离婚时需结合房产性质(婚前或婚后购买、是否共同财产)、贷款偿还情况及双方协商结果处理,核心原则为协议优先,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判决,处理方式包括房产归属一方并承担剩余贷款、双方共同出售房产分割房款、竞价取得房产等,同时需明确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的补偿问题。
夫妻离婚时涉及房产贷款的处理,需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状态等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尚有贷款的房产,处理核心在于明确房产归属、贷款承担主体及补偿款计算。
协商处理是首选方式,双方可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及贷款责任。常见情形包括:一是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涵盖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剩余贷款由其自行承担;二是双方共同出售房产,售房款优先偿还剩余贷款,剩余部分按协议比例分割;三是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时,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归属,出价高者取得房产并补偿另一方,同时承担贷款。协商一致后,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与贷款银行沟通变更还款人(即“转按揭”),但需注意银行对转按揭有严格审核,若未获批准,可能需先结清部分贷款。
若协商不成,法院将结合以下因素判决:首先考量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共同购买或婚前一方首付但婚后共同还贷(还贷部分及增值为共同财产),则纳入分割范围;其次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倾向于将房产判给带子女一方或生活困难方;此外,还会参考房产登记情况(如登记在双方或一方名下)、出资贡献(如一方父母出资情况)等。例如,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需补偿对方。
补偿款计算是处理核心,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共同还贷部分×(房产当前价值÷房产购买总价)÷2”为基础。例如,房产购买价100万元,首付30万元(婚前一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50万元(贷款剩余20万元未还),现房产价值200万元,则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为50万×(200万÷100万)=100万元,补偿款为100万÷2=50万元,剩余20万元贷款由获得房产一方承担。
操作中需注意:一是离婚协议需明确房产归属、补偿款金额、支付时间、贷款承担等细节,未经登记的协议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需及时办理过户;二是转按揭需银行同意,若无法办理,可能需通过垫资结清贷款后过户;三是税费承担需约定,如契税、个人所得税等,通常由取得房产一方或双方按比例承担。此外,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