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办理复婚需提供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以及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特殊情况下需补充户籍证明、军人证件等材料,具体以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重新确立婚姻关系,其登记流程和证件要求与首次结婚基本一致,但需额外提供证明双方已解除原有婚姻关系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复婚登记需严格遵循《婚姻登记条例》及各地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证件齐全、真实有效。
基础证件材料是复婚登记的核心。首先,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是必备证件,需确保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且证件信息与户口簿一致,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需完全匹配,避免因信息误差导致登记失败。其次,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及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需变更为“离婚”,若未及时更新,需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信息更正,否则可能被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受理。
离婚证明材料是复婚登记的关键依据。若双方通过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如离婚证遗失,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补领后再办理复婚;若通过诉讼离婚,需提供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且判决书/调解书需已过上诉期(判决书上诉期为15天,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未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作为离婚证明使用。
照片要求需符合婚姻登记规范。复婚登记需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背景色通常为红色(部分地区允许蓝色),照片需为近6个月内拍摄,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面部需清晰可辨,不得佩戴影响面部特征的饰品(如墨镜、帽子等)。若现场拍摄,需注意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提供拍照服务及相关费用。
特殊情况需补充的材料需提前准备。例如,户口簿上的住址与实际住址不一致时,无需额外证明,但需确保户口簿信息真实;军人办理复婚需提供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配偶为非军人,还需提供非军人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华侨、外国人办理复婚,需按涉外婚姻登记要求提供护照、居留证等材料,具体可咨询当地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复婚登记流程与首次结婚一致,需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字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登记条件后,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需注意,复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且需确保所有材料真实有效,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可能导致登记无效。
此外,复婚登记不影响双方原有财产归属,若复婚前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复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建议复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复婚登记后,双方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受法律保护,与首次结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主张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