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离婚证时结婚证丢失,可根据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通过补领结婚证或开具婚姻关系证明解决,具体需结合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要求准备婚姻登记档案、身份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离婚证过程中,结婚证丢失并不影响离婚程序的推进,关键在于通过合法途径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实践中需根据双方选择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具体流程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协议离婚时结婚证丢失的处理方式
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结婚证丢失,需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主要途径包括补领结婚证或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1. 补领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需准备以下材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出具,需注明婚姻登记时间、地点、双方信息等)、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3张)。若双方结婚证均丢失,需双方共同到场申请;若仅一方丢失,可由丢失方到场申请,但需提供另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书面同意补领的说明。补领完成后,凭新结婚证即可按正常协议离婚流程办理离婚证(需提交离婚协议书、双方身份证明等材料)。
2. 开具婚姻关系证明:部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允许凭婚姻关系证明替代结婚证办理协议离婚。婚姻关系证明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需注明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婚姻登记时间、结婚证字号等信息,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开具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结果,证明效力等同于结婚证。
二、诉讼离婚时结婚证丢失的处理方式
诉讼离婚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结婚证丢失时,可通过以下材料证明婚姻关系:
1. 婚姻登记档案证明:这是最直接的证据,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出具,需包含婚姻登记的关键信息(如登记时间、双方身份信息)。法院可据此认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 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若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栏注明“已婚”,且能与其他证据(如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相互印证,可辅助证明婚姻关系。
3. 补领的结婚证:若时间允许,也可先补领结婚证,再将其作为诉讼离婚的证据提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首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等材料足以满足这一要求。若一方拒绝配合提供材料,另一方可凭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并复制婚姻登记档案,无需对方同意。
三、注意事项
1. 地区差异:不同省份对补领材料、证明格式的要求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提前通过当地民政局官网或电话咨询(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避免因材料不全延误时间。
2. 双方配合: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配合补领或办理,若一方拒不配合,可能需转为诉讼离婚,通过法院强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3. 档案查询:若原婚姻登记机关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档案,可向当地档案馆查询(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的事实婚姻,需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此处不涉及)。
综上,结婚证丢失后办理离婚证的核心是通过补领或档案证明确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侧重双方协作补证或开证明,诉讼离婚则可凭单方申请的档案证明启动程序。具体操作中,建议优先联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保材料符合辖区规定,以提高办理效率。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