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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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什么意思与全权代理人

2025-12-11 14: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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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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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全权代理人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权限范围较广的一种,需明确具体授权内容,否则法律上不认可“全权”的概括表述,仅视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定义与法律基础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代理主体,其核心特征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明确授权,且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超出权限的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其中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从业者,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全权代理人的含义与权限范围

“全权代理人”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而是实践中对代理权限的通俗表述。从法律角度,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一般授权代理仅包括代为调查取证、出庭、提交证据、接收法律文书等程序性权利;特别授权代理则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所谓“全权代理人”,本质上需通过特别授权实现,且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出具体权限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此时仍视为一般授权代理。

两者的核心区别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对诉讼代理主体的统称,涵盖所有基于委托关系参与诉讼的人,其权限范围可宽可窄;全权代理人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种特殊情形,强调权限的全面性,但需以明确的特别授权为前提。核心区别在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由授权范围决定,可能是一般授权也可能是特别授权;而全权代理人需满足特别授权的法定要求,必须列明具体可实施的实体性诉讼行为,否则“全权”表述无法律意义。例如,当事人仅在委托书上写“委托某人全权代理诉讼”,该代理人无权代为签署调解协议或放弃诉讼请求;若写明“委托某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则属于法律认可的“全权”范畴。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在诉讼代理中,委托方需注意:一是明确授权范围,避免使用“全权代理”等模糊表述,应逐项列明特别授权事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等,确保代理人权限清晰;二是选择适格代理人,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能更高效处理诉讼事务,非律师代理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三是授权委托书需符合法定形式,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涉外案件的授权委托书还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法院在审查代理权限时,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明确的权限不予认可,因此规范授权是保障诉讼代理效力的关键。

委托诉讼代理人什么意思与全权代理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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