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可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中主动提出时效抗辩。抗辩需满足在一审期间主张、举证证明时效期间已届满且无中断或中止事由等条件,法院审查属实后可依法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可主张拒绝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欠条作为债权凭证,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否存在中断或中止事由,直接影响时效是否届满。
一、确认诉讼时效是否真正届满
首先需明确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若欠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若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权利人可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但需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或从义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其次需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发送催告函、邮件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出具还款计划、实际部分还款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时效中止的情形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如权利人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中止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义务人需举证证明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至权利人起诉时,已超过三年且无上述中断、中止事由,方可认定时效届满。
二、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程序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时效抗辩需由义务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会主动审查。
同时,时效抗辩需在一审期间提出。《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若义务人在一审中未主张时效抗辩,视为放弃该权利,二审、再审中再提出,法院通常不予审查。
三、时效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
义务人主张时效届满,需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括:提供欠条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还款期限(如有);提供证据证明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或权利受损之日)至权利人起诉之日,已超过三年;证明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如无权利人催告的证据、无自身同意履行的证据等)。
若权利人主张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需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权利人需提供催告函、邮件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曾提出履行请求;提供义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转账记录等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或自身丧失行为能力的医学记录等证明存在中止事由。若权利人无法举证,法院将认定时效届满,支持义务人的抗辩。
四、实务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需注意,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享有的是抗辩权而非实体权利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即若义务人在时效届满后,仍向权利人偿还了部分或全部债务,事后不得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权利人返还。
此外,若欠条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其诉讼时效与主债务一致,主债务时效届满,从债务时效亦届满,义务人可一并提出抗辩。
综上,欠条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需以时效期间届满且无中断、中止事由为前提,义务人需在一审期间主动提出,并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审查确认后,将依法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