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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能抵消的债权有哪些情形

2025-12-10 18: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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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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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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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能抵消的债权情形包括依债权性质不得抵消、法律规定不得抵消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三类,具体涵盖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禁止强制执行的债权、故意侵权产生的债权等。

债权抵消是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但并非所有债权均可抵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的债权不得抵消。

一、依债权性质不得抵消的情形。此类债权因具有人身专属性或依赖特定身份关系产生,抵消会损害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1.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如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这类债权与特定身份紧密关联,旨在保障特定主体的基本生活或身份利益,若允许抵消,可能导致被扶养人、被赡养人等主体的权益受损。

2. 基于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的债权等,这类债权依赖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抵消可能破坏合同基础或违背合同目的。

3. 不作为债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债权,如竞业禁止中的债权,因义务内容为不作为,无法通过给付行为抵消,故不得主张抵消。

二、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特定价值考量,明确禁止部分债权抵消,主要包括:

1. 禁止强制执行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医疗费用等债权,属于禁止强制执行的范围,此类债权不得用于抵消。例如被执行人的退休金、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其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抵消会直接影响其生活。

2. 故意侵权产生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得与债权人对侵权人的债权抵消。这是因为故意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若允许侵权人以其对受害人的债权抵消侵权债务,相当于纵容侵权行为,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例如甲故意打伤乙,乙对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不得主张以其对乙的借款债权抵消该损害赔偿债务。

3. 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债权。如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若属于破产债权之外的特定债权(如未申报的债权),或破产企业的股东对企业的债权,不得与破产企业对其的债务抵消,以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三、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反之,若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类债权不得抵消,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与其他债权抵消”,则双方均不得主张以该债权抵消其他债务。但需注意,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约定排除法律明确禁止抵消的情形(如故意侵权债权),该约定无效。

此外,抵消还需满足债权已到期、债权合法有效等前提条件,未到期的债权、无效债权或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一般也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司法实践中,判断债权能否抵消时,需结合债权性质、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综合认定,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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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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