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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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立案监督有哪些

2025-12-10 17: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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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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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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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立案监督的情形主要包括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或不立案理由合法、监督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监督事项已处理完毕及其他法定情形(如自诉案件)等。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能,但其监督范围和条件受法律严格限制。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导致检察院不予立案监督,具体如下:

一、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刑事立案需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若案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道德调整范畴,或虽有违法行为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盗窃金额未达当地立案起点),检察院会认定其不属于刑事监督范围,不予监督。例如,邻里间因琐事引发的轻微殴打,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处理的,检察院通常不介入立案监督。

二、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或不立案理由合法。若公安机关已对案件立案侦查,或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经审查后会不予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公安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情形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将不再启动监督程序。例如,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作出不立案决定,检察院核查后会支持该决定。

三、监督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3条,立案监督申请需由特定主体提出,且需提供必要线索。若申请人非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报案人、控告人可申请,但需提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未提供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基本证据(如作案时间、地点、行为等线索),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检察院将不予受理。例如,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监督,或仅口头主张被侵害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的,检察院会以主体不适格或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监督。

四、监督事项已处理完毕。若公安机关已对案件作出终局处理且程序合法,检察院不再重复监督。例如,公安机关已撤销案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如犯罪嫌疑人死亡、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或检察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申请人再次以相同理由申请监督的,检察院将不予支持。此外,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涉及立案问题的监督申请也不再受理。

五、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通常不介入立案。若申请人就此类案件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会告知其向法院提起自诉,不予启动监督程序。

综上,检察院不予立案监督的核心在于确保监督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既避免对公安机关正常执法的不当干预,也保障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当事人若对不予监督决定不服,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1条,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但需提供新的证据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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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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