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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动提出抵销

2025-12-11 04: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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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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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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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主动提出抵销。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若该债权作为主动债权(即主张抵销一方享有的债权),债务人(被动债权方)可通过行使时效抗辩权阻止抵销成立,故此类债权无法主动实现抵销。

要明确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动提出抵销,需结合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与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综合分析。

首先,诉讼时效届满的核心法律效果是债务人取得抗辩权,而非债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意味着,债权本身依然存在,债权人仍享有受领权,但丧失了强制执行力——若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

其次,法定抵销需满足严格条件。《民法典》第568条明确,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可见,法定抵销的成立需满足“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债务已届清偿期”等要件,且主动债权(即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必须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无法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实现抵销。

关键在于区分“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当一方主张抵销时,其自身享有的债权为“主动债权”,对方享有的债权为“被动债权”。若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意味着该债权丧失强制执行力,此时债务人(即被动债权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92条行使时效抗辩权,明确拒绝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过时效债权抵销。因为抵销本质是单方形成权,需以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可强制执行为基础,若主动债权已过时效,债务人的抗辩权足以阻止抵销成立。

反之,若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被动债权”(即对方主张抵销时,己方享有的债权已过时效),则无法阻止抵销成立。此时,主张抵销的一方(主动债权方)的债权合法有效,其行使抵销权属于合法行使权利,被动债权方不得以自己的债权过时效为由抗辩——因为被动债权的时效抗辩权仅针对自身债务的履行,不影响对方以有效债权主张抵销。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观点一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主动债权需未过诉讼时效,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抵销。这一规则的核心目的是平衡双方权利:既保护债务人的时效利益(避免因对方过时效债权而被迫履行自身债务),也维护抵销制度的严肃性(确保抵销权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行使)。

综上,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若作为主动债权,因债务人可行使时效抗辩权,故不能主动提出抵销;若作为被动债权,对方提出抵销时,无法以自身债权过时效为由拒绝。问题中“主动提出抵销”的情形,即该债权作为主动债权,因此答案为不能。

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动提出抵销(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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