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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撤诉被告不同意不离婚怎么办理

2025-12-11 02: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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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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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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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若被告不同意不离婚(即被告坚持离婚),可在原告撤诉后作为原告另行提起离婚诉讼,或在原诉讼中已提出反诉的情况下,继续通过反诉程序主张离婚诉求。

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属于不同的法律程序范畴,需从诉讼权利行使和救济途径两方面分析。

首先,原告撤诉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原告有权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通常会审查撤诉是否出于原告真实意愿、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后,原离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双方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此时,被告“不同意不离婚”的态度本身不影响撤诉裁定的效力,因为撤诉是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无需被告同意。

其次,被告若坚持离婚,可通过另行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权利。原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婚姻关系未解除,被告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作为新的离婚诉讼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需注意,该限制仅适用于原离婚诉讼的原告,被告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另行起诉时,不受“原告撤诉后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的限制,可随时提起诉讼。

再者,若被告在原诉讼中已提起反诉,原告撤诉不影响反诉程序继续进行。实践中,部分被告在原离婚诉讼中会针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时,即便原告申请撤诉,被告的反诉仍可独立存在,法院需继续对反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被告无需另行起诉即可实现离婚诉求。

最后,被告主张离婚时需注意诉讼程序的规范性。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材料。法院受理后,会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将判决准予离婚。

综上,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后,被告若坚持离婚,可通过另行起诉或在已提出反诉的情况下继续参与诉讼,依法主张自身权利。法律保障原被告平等的诉讼地位,被告的离婚诉求可通过合法程序得到充分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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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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