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n+1”中的“n”指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1”指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代通知金。计算方式为:n=工作年限×月工资(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受社平工资3倍封顶),+1=解除前一个月工资,总额为两者之和。
补偿金“n+1”是劳动合同解除时常见的经济补偿模式,其计算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分为“n”(经济补偿)和“+1”(代通知金)两部分,二者适用条件与计算标准不同。
一、“n”的计算规则:基于工作年限与月工资
“n”即经济补偿,核心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补偿月数,乘以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规则如下:
1. 工作年限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n=1);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n=0.5)。例如,工作3年7个月,n=4;工作2年3个月,n=2.5。
2. 月工资的确定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需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n”的计算需双重封顶:一是月工资按社平工资三倍计算,二是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n≤12)。例如,某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为1万元,劳动者月工资4万元(高于3倍),工作15年,则n=12×3万=36万元。
二、“+1”的适用条件与计算:代通知金的支付情形
“+1”即代通知金,并非所有解除情形都需支付,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且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1. 法定适用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搬迁、业务调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只有这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的,才需支付“+1”。
2. 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与“n”的月工资(平均工资)不同,“+1”的金额为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若该月工资异常(如请假导致工资降低),实务中部分地区支持按正常工作月工资或平均工资计算,但需以当地司法口径为准。例如,劳动者解除前一个月工资8000元(正常出勤),则“+1”为8000元。
三、“n+1”的常见误区与特殊情形
1. 违法解除不适用“n+1”: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如无理由辞退、未满足“无过失性辞退”条件等),属于违法解除,此时需支付的是“2n”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二倍),而非“n+1”。
2. 协商解除可能仅支付“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通常只需支付“n”(经济补偿),“+1”仅在协商中明确包含或符合“无过失性辞退”情形时才存在;若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
3. 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处理:若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n”时需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同样需不低于最低工资。
综上,“n+1”的计算需同时满足“无过失性辞退”情形、未提前30天通知、工作年限与工资标准明确三个条件。实务中需结合具体解除原因、工资水平及地方规定综合判断,避免混淆经济补偿、代通知金与违法解除赔偿的法律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