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闹受伤的责任划分需根据过错程度、行为性质、主体身份及场景综合判断,核心依据是《民法典》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结合自甘风险、监护人责任、管理者责任等具体规则,由过错方或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打闹受伤的责任划分并非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行为细节和法律规定分析,核心是“谁有过错,谁担责;过错大小决定责任比例”。以下从法律原则、主体差异、特殊场景三个层面展开说明:
一、核心原则:过错责任是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打闹过程中若一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对方受伤,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例如:甲主动挑衅乙打闹,并用木棍击打乙的手臂致其骨折,甲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乙在打闹中未及时避让,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失(如明知甲动作过大仍靠近),则可能减轻甲的责任,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如甲承担70%,乙承担30%)。
需注意,“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主动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如明知动作危险仍实施);过失指应当预见风险却未预见(如未控制力度导致失手)。若双方均无过错(如意外滑倒撞伤),可能适用《民法典》第1186条的公平责任,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但这种情况在打闹中较少见,需严格区分“无过错”与“均有轻微过错”。
二、主体差异:未成年人与监护人责任
若打闹双方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划分需结合监护人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8岁的小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同学打闹时推倒小红致其摔伤,小明的监护人(父母)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小红的监护人未尽到提醒义务(如明知小明调皮仍让小红与其打闹),可减轻小明监护人的责任。
此外,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需单独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校期间打闹受伤,学校需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否则需担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在校受伤,需由受害人证明学校未尽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例如:课间学生在走廊追逐打闹,老师未及时制止导致碰撞受伤,学校若未尽到管理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特殊规则:自甘风险与行为性质
日常打闹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但该条款仅适用于“文体活动”(如球赛、登山),日常打闹不属于法定“文体活动”,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自甘风险。例如:成年人相约“闹着玩”推搡,一方失手致对方摔伤,仍需根据过错判断责任,而非因“自愿参与”免除责任。
四、责任比例的常见情形
结合司法实践,打闹受伤的责任比例通常分为以下几类:
1. 一方全责:如故意实施危险行为(用硬物击打、从高处推搡),或因重大过失(如明知对方有旧伤仍用力碰撞)导致损害;
2. 双方按过错分担:如双方均主动参与打闹,且对风险均有预见,按过错大小比例(如7:3、5:5)分担;
3. 第三方责任:如学校、活动组织者未尽管理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如承担30%-40%);
4. 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致害时,由监护人替代承担责任,若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如多次提醒注意安全),可减轻责任。
综上,打闹受伤的责任划分需以《民法典》为依据,结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主体身份(是否为未成年人)、场景中的管理义务(如学校责任)综合判断。核心是“过错”,即谁的行为对损害发生起主要作用,谁就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案件需通过证据(如监控、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还原事实,由法院或双方协商确定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