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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上伤多长构成轻微伤

2025-12-11 07: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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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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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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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微伤的创口或瘢痕长度标准为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擦伤面积4.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2.0cm²以上;面部皮肤色素改变面积2.0cm²以上也构成轻微伤。

面部损伤是否构成轻微伤,需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专业判断。该标准明确了不同类型面部损伤的量化指标,具体可从创口或瘢痕、擦伤或挫伤、皮肤色素改变等方面分析。

首先,创口与瘢痕的长度标准是核心判断依据之一。《标准》5.2.5轻微伤条款规定,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达1.0cm以上时,即构成轻微伤;若存在多个创口或瘢痕,累计长度需达到1.5cm以上。这里的“创口”指皮肤及皮下组织的开放性损伤,“瘢痕”则是创口愈合后形成的增生或萎缩性组织,两者在鉴定时均按长度计算,且累计长度需将多个创口或瘢痕的长度相加。需注意,面部范围在《标准》中有明确界定,包括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涵盖眼睑、耳廓、鼻、口唇、面颊等部位,该范围内的创口或瘢痕均纳入计算。

其次,擦伤与挫伤的面积标准同样关键。面部擦伤是皮肤表面被摩擦导致的表皮剥脱,挫伤则是皮下组织因钝性外力引起的出血或水肿。《标准》规定,面部擦伤面积达4.0cm²以上,或挫伤面积达2.0cm²以上时,即构成轻微伤。面积计算需通过专业测量工具,以损伤区域的实际投影面积为准,不规则损伤可采用几何图形分割法或计算机辅助测量。

此外,面部皮肤色素改变也可能构成轻微伤。皮肤色素改变包括色素沉着(如受伤后局部皮肤变黑)和色素减退(如局部皮肤变白),《标准》明确面部皮肤色素改变面积达2.0cm²以上时,即符合轻微伤标准。此类损伤需区分生理性色素变化与病理性改变,仅因外伤导致的后天性色素异常且面积达标时才纳入鉴定范围。

实际鉴定中,还需注意以下细节:一是损伤的新鲜程度与愈合情况,创口长度以损伤当时的创口长度为准,若创口愈合后形成瘢痕,则按瘢痕长度计算;二是损伤的位置与功能影响,虽然轻微伤不以功能障碍为必要条件,但面部特殊部位(如眼睑、口唇)的损伤可能因影响外观而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三是鉴定主体的专业性,损伤程度鉴定需由具备资质的法医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个人自行测量或判断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面部轻微伤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标准》中的量化指标,结合损伤类型、部位、面积或长度等因素,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保结果的客观性与合法性。

脸上伤多长构成轻微伤(0)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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