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补缴社保后单位仍不缴纳的,可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追究单位法律责任、向社保行政部门反馈督促履行、提供单位财产线索协助执行等方式处理,具体需结合法律程序和单位实际情况推进。
当用人单位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拒不补缴社保时,需通过合法途径持续推进,以下从法律程序和实操层面展开说明:
一、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若法院此前已受理社保补缴的强制执行申请,但单位未实际履行,需先确认执行程序是否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执行程序因单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发现单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无需重新立案。申请时需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说明单位拒不履行的事实、当前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工资发放账户、固定资产等),并附原执行依据(如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法院审查后,将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单位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单位财产等措施,以执行款抵缴社保费用。
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社保补缴义务,可能面临司法制裁甚至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罚款金额方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若单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导致社保补缴无法落实,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向社保行政部门反馈并请求行政协助
社保补缴具有行政强制性,社保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负有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即使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已启动,社保费征收机构(如税务局或社保局)仍可依职权对单位进行核查,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可依法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主动提供单位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的推进依赖于对单位财产的有效控制。若单位表面无财产可供执行,需主动排查其潜在财产线索,包括:单位的银行账户(基本户、一般户)、工资发放账户、经营收入(如应收账款、合同款)、固定资产(房产、车辆、设备)、股权、有价证券等。发现线索后,应及时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并附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记录、合同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法院可根据线索采取冻结账户、扣押车辆、查封房产等措施,确保执行款项到位。此外,若单位存在“恶意注销”“转移财产至关联公司”等逃避执行行为,可申请法院追加相关责任主体(如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扩大执行范围。
需注意的是,社保补缴涉及行政监管与司法执行的衔接,实践中需结合两者优势推进。建议在处理过程中同步与执行法官、社保部门保持沟通,明确单位拒不履行的具体原因(如无履行能力或恶意逃避),针对性采取措施。若单位确无实际履行能力,可与社保部门协商分期补缴方案,但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还款计划并经法院确认,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 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