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致轻伤且双方无法和解时,被害人应通过刑事报案启动司法程序,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经济赔偿,具体流程包括报警固定证据、申请伤情鉴定、配合刑事侦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执行生效判决。
当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如颅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属于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和解并非案件处理的前置条件。此时被害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权益:
第一步: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被害人应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明确告知警方受伤原因、时间、地点及行为人信息。报警后需保存好出警记录回执,同时注意收集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联系方式、医疗记录(如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关键证据,若存在行为人威胁、辱骂的聊天记录或录音,也需一并提交公安机关,这些证据将作为后续刑事立案及定罪的核心依据。
第二步:申请伤情鉴定并确认轻伤结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被害人需配合法医检查,提供完整医疗材料,确保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出具“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定前提,若鉴定结论为轻伤,公安机关必须依法立案,不得以“和解未果”为由推诿。
第三步:配合刑事侦查并督促案件推进。公安机关立案后会对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并开展侦查取证(包括讯问嫌疑人、调取证据、确认因果关系等)。被害人需积极配合侦查,如实陈述案情,补充提供医疗费用明细、误工证明(如单位工资流水、误工时间证明)、护理费票据等经济损失相关证据。若公安机关存在拖延侦查、不立案等情况,被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需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四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害人应在收到检察院《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一般为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主张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以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为准)、误工费(按实际误工天数×日均收入计算,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计算)、交通费(就医及处理案件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或当地标准)等直接物质损失。需注意,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需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实践中建议优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一次性解决经济赔偿,避免程序拖延。
第五步:参与庭审并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可出庭陈述案情、质证证据,并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行为人辩论。若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支持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行为人需在判决生效后履行赔偿义务。若其拒不履行,被害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通过查封财产、冻结账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强制其履行。
需特别提示,轻伤案件中行为人是否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仅影响量刑轻重(如赔偿谅解可从轻处罚),但不影响定罪,即使双方无法和解,司法机关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无需因“不和解”担心案件不了了之。整个过程中,建议被害人保留所有法律文书(如立案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判决书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代理,确保权益最大化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