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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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小孩抚养权给了父亲想要回来怎么办

2025-12-10 19: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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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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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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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母亲若想变更子女抚养权,可通过与父亲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如父亲无力继续抚养、存在虐待子女行为、子女愿随母亲生活且母亲具备抚养能力等,并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变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变更子女抚养权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具体操作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证据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父母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抚养权请求,法院会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一、法定变更条件:需证明父亲存在不适合抚养的情形或母亲更利于子女成长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包括:

1. 父亲丧失抚养能力:如父亲因患严重疾病(如精神疾病、重大传染病)或伤残(如肢体残疾、劳动能力丧失),经医疗证明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

2. 父亲未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例如父亲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赌博/酗酒等恶习影响子女身心健康(需提供居委会/派出所的调解记录、证人证言)。

3. 子女已满八周岁愿随母亲生活:若子女年满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书面声明(需由子女亲笔书写或录音录像)是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4. 母亲抚养条件更优且父亲同意变更:即使父亲无明显过错,若母亲能证明自身有稳定收入(如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良好居住环境(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且父亲书面同意变更,法院可支持协议变更。

5. 其他正当理由:如父亲因工作调动长期在外地,无法陪伴子女;或子女因上学、医疗等需要,随母亲生活更便利(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医院诊疗记录等)。

二、证据准备: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子女利益受损”或“母亲更适合抚养”

母亲需围绕上述条件准备以下证据:

1. 父亲不适合抚养的证据:如医疗机构出具的父亲疾病诊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虐待/遗弃子女的报警回执、学校或幼儿园关于父亲未按时接送子女的证明、父亲拖欠抚养费的银行转账记录等。

2. 子女意愿证据:年满八周岁子女的书面声明(需注明日期并由子女签名)、与子女的谈话录音录像(需体现子女真实意愿,不得诱导),或申请法院安排子女出庭陈述。

3. 母亲抚养能力证据:近6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社保缴纳记录、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有固定住所)、无不良嗜好的承诺书(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

4. 第三方佐证材料: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母亲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证明、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需注明联系方式及与当事人关系)、子女的学习成绩单(证明随母亲生活后成绩提升)等。

三、操作程序:协商优先,协商不成再诉讼

1. 协商变更:高效且成本低
母亲可先与父亲沟通,说明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如父亲工作变动、子女适应问题等),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需到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或法院办理备案手续。协议中需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金额、期限)、探望权安排等内容,避免后续纠纷。

2. 诉讼变更: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
若协商无果,母亲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步骤为:
(1)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向父亲住所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若父亲下落不明或子女长期随母亲生活,可向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诉。
(2)提交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需列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清单(附证据复印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等。
(3)参与庭审调解:法院受理后会先组织调解,若双方达成一致,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母亲需当庭举证证明变更理由,法院会结合证据及子女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四、关键原则:法院判决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标准

法院审理时会重点审查:子女当前的生活状态是否稳定、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收入、时间、教育水平)、子女对新环境的适应程度等。例如,若子女长期随母亲生活,突然变更抚养权可能影响其心理健康,法院会谨慎考虑;若父亲存在家暴、酗酒等恶习,即使母亲经济条件稍差,法院仍可能支持变更。

综上,母亲需在明确法定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结合充分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符合子女利益。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证据合法有效,提高变更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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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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