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一人数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发起公告”并非股份公司设立的法定前置程序,但在募集设立方式中,招股说明书需依法公告;设立登记完成后,公司需通过公告等方式公示登记信息。
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核心法律主体,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发起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合法性与后续运营,其人数限制是法律对风险控制和责任分担的重要规制。
一、发起人的法定人数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1. 人数下限:至少2人。股份公司具有资合性特征,需通过多个主体共同出资形成资本集合,因此法律禁止单一主体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以区别于可由单一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 人数上限:不超过200人。若发起人过多,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分散、决策效率降低,甚至引发非法集资风险。200人的上限旨在平衡资合性与治理效率,同时与《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需经核准”的规定相衔接。
3. 住所要求: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这一要求主要为便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事务协调、法律文书送达及监管部门核查,确保发起人能够切实履行筹办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需注意,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可适当调整,但仍需符合上述基本限制,具体操作需结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二、“发起公告”的法律误区与设立中的公告程序
实践中常存在“发起阶段需公告”的误解,事实上,《公司法》并未将“发起公告”列为设立股份公司的法定程序。发起阶段的核心工作是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履行出资义务等,这些行为主要在发起人内部完成,无需向社会公开公告。
但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以下环节涉及法定公告义务,需严格依法执行:
1. 募集设立时的招股说明书公告: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需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文件,经核准后,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招股说明书应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的用途等重要信息,且需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这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的关键程序。
2. 创立大会相关事项公告: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需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公司法》第九十条)。创立大会的决议事项(如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对公司设立具有决定性意义,公告是确保认股人参与权的必要保障。
3. 设立登记后的公告义务:股份公司完成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需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也可自行通过官方渠道公告设立信息,以增强市场主体对公司的认知度。
三、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设立的核心主体,需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若发起人未达法定人数、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能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需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此外,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起人需与公司共同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综上,股份公司设立的发起人人数需严格遵守“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法定限制,而“发起公告”并非设立前提,但募集设立中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创立大会通知公告及设立后的信息公示等环节,需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确保设立程序合法合规。发起人在筹备阶段应重点关注人数合规性及后续法定公告要求,以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