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房产评估费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计费基数,按累进费率计算,具体标准参照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不同评估价值区间对应不同费率,实际收费可在基准标准上浮动,费用承担主体根据拍卖性质(如司法拍卖、商业拍卖)及相关约定确定。
拍卖房产评估费是评估机构为确定房产市场价值提供专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计算方式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计费基数以评估价值为核心。评估机构会结合房产区位、面积、建成年代、装修状况等因素,通过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专业方法出具评估报告,报告中的“评估价值”即为计费基数。需注意,若房产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评估价值需扣除相关权益影响,但不影响计费基数的确定逻辑。
费率标准实行累进计算。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法定评估(如司法拍卖中的房产评估)适用政府指导价,按评估价值分区间设置累进费率:评估价值100万元(含)以下部分,费率为2.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1.5‰;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4‰;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费率为0.2‰;1亿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1‰。例如,一套评估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评估费计算方式为:100万×2.5‰ +(300万-100万)×1.5‰ = 2500元 + 3000元 = 5500元。
实际收费允许合理浮动。政府指导价明确,评估机构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20%,但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委托合同中注明。商业拍卖中的非法定评估可适用市场调节价,具体费率由双方根据服务复杂度、评估难度等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价格法关于暴利、低价倾销的禁止性规定。部分地区针对小额评估(如评估价值50万元以下)设置最低收费标准,通常为2000-3000元,避免因费率过低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费用承担主体因拍卖性质而异。司法拍卖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评估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最终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若拍卖流拍或变卖不成,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另有约定除外)。商业拍卖中,费用承担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可由委托人(如卖方)承担,或由买卖双方按比例分担,未约定的默认由委托人承担。
需特别注意,评估机构需具备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收费需开具正规发票并附费用明细。委托前应核实机构备案信息,避免选择无资质机构导致评估报告无效,增加额外成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