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以各合伙人的合伙协议约定为首要依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出资比例为补充,无出资比例则按平均分配原则确定。同时,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责任范围依据合伙类型及上述规则综合确定。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依据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从协议约定、出资比例、分配原则及合伙人类型四个维度综合判断,核心逻辑是“意思自治优先,法定规则兜底”。
首先,合伙协议的约定是债务承担的首要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债务承担作为亏损分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适用这一规则。合伙协议作为合伙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其约定具有最高优先级,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禁止约定部分合伙人不承担亏损),即可作为各合伙人内部债务分担的直接依据。例如,协议可约定按“出资比例+劳务贡献”混合方式分配债务,或约定某合伙人因特殊技能承担更高比例债务,均合法有效。
其次,出资比例是无约定时的核心补充依据。若合伙协议未对债务承担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出资比例反映了合伙人对企业的投入规模,通常与风险承担能力成正比,以此为依据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需注意,此处的“出资比例”指实缴出资而非认缴出资,若部分合伙人未足额实缴,需先按实缴部分计算,未实缴部分可能影响其债务承担份额(如其他合伙人可要求其补足出资后再按比例分担)。
再次,平均分配是最后的兜底原则。当合伙协议无约定、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如均为劳务出资且未评估)时,《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这一规则体现了合伙企业“人合性”特征,即合伙人之间基于信任形成共同体,在无其他依据时,平等分担风险符合公平原则。
需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依据仅适用于合伙人内部债务分担,对外责任则因合伙人类型不同而有差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内部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一普通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该合伙人清偿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无论内部如何约定,对外责任上限不超过出资额,这一限制同样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为依据。
综上,债务承担的依据体系以“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为递进逻辑,同时结合合伙人类型区分内外责任。实践中,合伙人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债务承担规则,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尤其需注意普通合伙人对外连带责任的法定性,以及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与责任上限的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