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伙协议合伙人退股可以通过协商、收集证据按法定程序处理等方式解决。若其他合伙人同意退股,可直接按照协商结果处理;若存在争议,退股人需收集能证明合伙关系及自身出资等情况的证据,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后续处理方式。
在未签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合伙人想要退股,首先可以尝试与其他合伙人进行友好协商。虽然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在实际的合伙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口头约定或者默契。通过协商,退股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说明退股的原因和诉求,其他合伙人也可以根据合伙的实际经营状况,共同商讨退股的具体事宜,例如退还的财产份额、是否承担亏损等。如果其他合伙人同意退股,并且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签订退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协商不成,退股人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以及自己的出资情况等。这些证据可以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进货单、销售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帮助确定合伙的事实、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以及合伙期间的盈利亏损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退伙人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分担亏损。
若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解决争议,退股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合伙关系、退股事宜等进行审理和判决。未签合伙协议合伙人退股虽然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但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仍然可以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