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后自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量刑需结合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自首的主动性、真实性等综合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明确规定了从宽处理的原则,这体现了我国刑法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的立法精神。
自首的构成条件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自动投案”,即犯罪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实践中,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抓获但无抗拒行为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指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若犯有数罪,需供述全部罪行;共同犯罪中,还需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处罚规则的具体适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意味着法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但倾向于从宽。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主动投案并退赃,法院可能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低刑期。其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处“犯罪较轻”通常指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如轻微盗窃、寻衅滋事等,若犯罪人自首且情节显著轻微,可依法免除处罚。最后,对于犯有数罪的自首,仅对如实供述的罪行适用自首从宽,未供述的罪行仍按普通情节量刑。
特殊类型的自首认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即“准自首”);二是犯罪人如实供述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仍视为自首。例如,甲因抢劫罪被逮捕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诈骗罪事实,其诈骗罪部分可认定为自首。
量刑时需考量的其他因素包括:自首的主动性(如主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后供述)、供述的及时性(是否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证据前供述)、罪行的严重程度(如故意杀人罪即使自首,也可能因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不从轻)、是否配合调查及退赃退赔等。例如,某官员贪污数千万元后自首,虽构成自首,但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能仅从轻而非减轻处罚。
实践中,自首的从宽幅度并非绝对。例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罪,即使自首,法院也可能综合全案情节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此类情况属于例外。总体而言,自首是法定的从宽情节,犯罪人应尽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以争取更有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