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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双方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2025-12-09 01: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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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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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债务全面履行、抵销、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以下结合法律规定详细说明:

债务全面履行是最常见的终止情形。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了债务内容,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此处的“全面履行”不仅包括主债务的清偿,还涵盖从债务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的支付。例如,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后,双方借贷关系终止;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价款,合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若债务履行存在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况,债权人未接受或未放弃权利的,关系不终止。

债务相互抵销需满足法定条件。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均已到期,且债务不属于不得抵销的情形(如涉及人身性质的债务)。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一方主张抵销时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抵销生效,双方互负的同等数额债务即告消灭。约定抵销则由双方协商一致,不受债务种类、到期时间限制,只要达成合意即可终止相应债权债务。

提存适用于债权人无法受领债务的情形。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至提存机关(如公证处)。提存成立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支付,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未领取的,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可单方终止关系。免除是债权人单方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无需债务人同意,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全部免除时双方关系完全终止,部分免除时仅剩余债务继续存在。需注意,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例如债权人的债权人已对该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免除行为可能因侵害第三人债权而无效。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也会导致关系终止。混同通常因企业合并、继承等事实发生,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为同一法人,或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失去存在意义,关系自然终止。但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时除外,例如债权已作为第三人质权的标的,为保护质权人利益,即使发生混同,债权债务也不终止。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如合同解除、债务更新等)也可能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实践中,双方可依据具体事实及《民法典》相关条款,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依法终止。

何时双方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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