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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名称要求有哪些规定

2025-12-03 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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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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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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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名称要求遵循一定规范,不能过于简单、通用,应具有识别性;不能包含法律禁止使用的内容;一般不与已登记软件名称重复,且要有一定的显著性。

名称应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软件著作权名称不能过于简单、宽泛或通用。例如,仅以“软件”“系统”等词汇命名是不符合要求的。像“通用办公软件”这样的名称就太过于笼统,无法明确该软件的具体功能和特点。一个好的软件著作权名称应该能够清晰地反映软件的用途、功能、特色等,让他人通过名称就能对软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比如“智能图像识别与处理软件”,就明确指出了软件的主要功能。

名称不能包含法律禁止使用的内容。软件著作权名称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包含反动、淫秽、暴力、歧视等不良内容。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如果名称包含这些违法违规内容,将无法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般不与已登记软件名称重复。为了避免混淆和保护软件著作权的独特性,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通常会对名称进行审查,尽量避免新申请的名称与已登记的软件名称完全相同。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存在相似但有明显区别的名称,但总体上要保证名称的独特性。

名称的组成应合理。软件著作权名称一般由品牌名、功能描述和“软件”“系统”等通用词汇组成。例如“腾讯视频播放软件”,“腾讯”是品牌名,“视频播放”是功能描述,“软件”是通用词汇。这样的组成方式既体现了软件的品牌归属,又明确了其功能。

在申请软件著作权时,要认真考虑软件名称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以确保顺利获得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名称要求有哪些规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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