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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条件有以下哪几项

2025-12-02 22: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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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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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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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需满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这一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当出现特殊情况时,申请期限可以延长。具体的条件就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这些情况是当事人无法控制和避免的,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其他正当理由则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它包括除不可抗力之外,基于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当事人不能按时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例如,当事人突发重大疾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这些情况并非当事人主观上不想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客观上存在阻碍其行使申请权利的因素。

一旦因上述原因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就是说,从导致申请期限耽误的原因消失时开始,继续计算剩余的申请期限。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阻碍因素,保障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依然能够有机会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条件有以下哪几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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