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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停止执行的情形

2025-12-02 19: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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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停止执行,主要包括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启动暂缓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这些途径,被处罚人可以表达自己对处罚决定的异议,寻求法律救济。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被处罚人需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这体现了被处罚人对自身权益的积极维护,同时也给予了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的机会。

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会对暂缓执行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进行评估。这里的社会危险主要是指被处罚人可能会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等情况。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才会考虑下一步的程序。

提供担保: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需要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标准交纳保证金。担保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等。交纳保证金则是一种经济担保方式,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计算。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才可以停止执行。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治安秩序的维护。

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停止执行的情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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