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限超过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补救,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途径来维护权益。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当行政复议期限超过时,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则包括因重病、人身自由受限等情况。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说明情况,尝试申请恢复申请期限。
若不存在上述正当理由,行政复议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不过,当事人并非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有特点。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高效,且复议机关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行政诉讼则更侧重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当事人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利弊,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