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有资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涉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行政行为相对人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可就民事争议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若其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相关,也具备提起资格。同时,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同样能提起。这些主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保障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行政诉讼中,以下几类主体有资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就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当行政行为在影响相对人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同时,还引发了相关的民事争议,如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罚导致相对人对他人的违约赔偿等,相对人就有资格在行政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相对人直接承受了行政行为的后果,其民事权益可能因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所以赋予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是合理的。
2、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在土地行政确权案件中,除了争议双方外,可能存在其他与该土地有相邻关系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行政机关的确权行为影响到了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益,如通行权、采光权等,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虽然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行政行为的结果对其民事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因此也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
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的第三人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也有资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的过程中,因审查不严,导致持证人的经营活动侵害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第三人就可以在对该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持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行政相对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行政诉讼的,只有行政诉讼依法成立并被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才有可能进行。如果行政诉讼不成立,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被法院驳回,那么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法提起。
2、民事争议与行政行为有内在关联性
行政相对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民事争议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内在的联系。比如,在行政强制拆除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与建筑材料供应商的违约赔偿争议,就与行政强制拆除这一行政行为有内在关联。如果民事争议与行政行为毫无关系,就不能在行政诉讼中附带提起。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来说,应当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提出,通常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可能会被法院不予受理。
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一定的范围。
1、相邻关系纠纷
如前面提到的土地行政确权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通行权、采光权等相邻关系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行政机关的规划许可行为可能导致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受到影响,相邻方作为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要求侵权方给予赔偿等。
2、合同纠纷
当行政行为影响到利害关系人的合同权益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变更行为导致利害关系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等。
3、侵权赔偿纠纷
如果行政行为间接导致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如行政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不力,导致企业发生爆炸,影响到周边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周边居民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对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企业进行侵权赔偿。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第三人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资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主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不同的条件和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存在诸如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赔偿标准怎样确定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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