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加班费根据加班时间和工资基数来计算,不同类型的加班对应不同的计算标准,平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00%的报酬。
首先明确加班类型及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然后确定工资基数。工资基数通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实际工资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加班工资、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举例说明计算方式。假设员工小李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计薪天数按照21.75天计算,则日工资为5000÷21.75≈229.89元,小时工资为229.89÷8≈28.74元。如果小李在工作日加班2小时,那么他的加班工资为28.74×2×150% = 86.22元;若在休息日加班一天且未安排补休,加班工资为229.89×200% = 459.78元;要是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一天,加班工资则为229.89×300% = 689.67元。
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涉及到加班费的结算,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标准,统计劳动者的加班时间,结合工资基数准确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