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因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等情形。例如,父母为了阻止子女与他人结婚,采取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在过程中不小心导致子女死亡;或者子女因父母的暴力干涉无法实现自己的婚姻意愿,最终选择自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过程中,故意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比如,父母为了彻底阻止子女与他人结婚,直接将子女杀害,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而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处理。因为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仍然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在量刑上有别于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体现了法律对这种严重后果的严厉惩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不同的情形,以确保定罪和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