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加班时长进行了明确规定。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这是考虑到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承受能力,避免过度劳累,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恢复体力和精力,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加班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不过,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无限制地让劳动者加班,法律还规定了每月加班总时长的上限,即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并且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如果劳动者因为加班获得了相应的加班工资等补偿,但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超过法定时长,同样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对加班时长的规定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