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需经过司法机关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法院判决、执行机关执行等手续。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一种刑罚方式,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适用没收财产这一刑罚。只有当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才能启动后续的执行程序。
当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开始执行没收财产的刑罚。通常,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判决结果以及需执行的内容。
执行机关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登记。这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各类财产信息。通过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获取准确的财产情况。
对于可以直接执行的财产,如现金、存款等,执行机关会直接进行划拨或提取。对于不动产和其他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财产,执行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将财产收归国有。
在执行过程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抗拒执行的行为,执行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机关在执行完毕后,会制作执行笔录,记录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整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手续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