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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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是什么违法行为类型

2025-11-29 02: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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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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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属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行政违法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于非法收购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样可能违反相关规定。若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收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事犯罪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非法收购大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达到一定程度的,也可能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不仅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还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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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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