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件中律师费一般情况下由委托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被告承担。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损害案件律师费的承担遵循“谁委托律师,谁承担费用”的一般原则。这是因为律师费并非人身损害必然产生的直接损失,而是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而自主选择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律师费可能由被告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发生人身损害纠纷时,败诉方需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可能要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例如,在一些提供特定服务的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因服务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引发诉讼,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合理律师费。
在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律师费也可由被告承担。比如在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如果涉及人身损害的相关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可由侵权方承担。虽然这类规定并非专门针对人身损害案件,但如果人身损害与这些特定类型的侵权行为相关联,就可能适用该规则。
在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中,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人身损害案件,此时当事人无需支付律师费,也就不存在由谁承担律师费的问题。
人身损害案件中律师费通常由委托律师方承担,但在有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被告可能承担该费用。在具体案件中,能否让被告承担律师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由法院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