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纠纷中律师费的承担,通常遵循“谁请律师谁承担”的一般原则,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费的承担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要求必须由某一方承担。一般而言,律师费属于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自行支出的成本,所以按照常规,谁聘请律师,相应的律师费就由谁来承担。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律师费可能会由败诉方承担。其一,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在发生纠纷时,败诉方需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那么在工程款拖欠纠纷的诉讼中,胜诉方就可以依据该合同约定,要求败诉方支付自己聘请律师所花费的费用。这种约定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尊重并保护合同双方的约定。
其二,法律有特别规定。某些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不过,目前在工程款拖欠纠纷领域,这类直接的法律规定较少,但在一些类似的商事纠纷法律规定中可以作为参考思路。
其三,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如果一方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另一方不得不通过诉讼并聘请律师来解决纠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考虑让恶意拖欠的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但这种情况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在工程款拖欠纠纷中,当事人如果希望对方承担律师费,应当在合同中提前做好约定,或者积极寻找法律依据和合理理由,向法院提出相关主张,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