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纠纷中,一般情况下,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但在不同情形下,被告的确定有所不同。
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在劳务派遣纠纷里,被告的确定要依据具体的纠纷情况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当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纠纷,比如工资支付、工伤赔偿等问题时,通常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承担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义务;用工单位则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双方都对劳动者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等,用工单位则可能在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一定责任,此时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能更全面地解决纠纷。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纠纷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关,比如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可以仅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相反,如果纠纷主要是由于用工单位的过错引起,如用工单位违规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且劳务派遣单位并无明显过错,劳动者也可以考虑仅以用工单位为被告。
在劳务派遣纠纷中,要综合考虑纠纷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被告,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