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同意强制调岗,首先应明确拒绝并与单位沟通,同时通过多种方式留取证据,包括书面通知、邮件、聊天记录、录音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面对单位强制调岗且不同意的情况时,留取证据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可行的留取证据的方法。
书面证据:当单位提出调岗要求时,员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表达自己不同意调岗的态度。可以撰写一份正式的《不同意调岗通知书》,内容清晰明确地表明自己对调岗安排不认可,并说明理由。例如,新岗位与自身职业规划不符、工作条件变差等。将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寄送给单位,在快递单上注明文件名称为“不同意调岗通知书”,并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物流信息,这可以作为已向单位表达意见的有力证据。
邮件证据:通过工作邮箱向单位相关负责人发送邮件,同样阐述不同意调岗的立场。邮件内容要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发送邮件后,保留好邮件的发送记录,包括邮件正文、附件等。邮件的时间、内容等信息可以完整地呈现员工的态度和沟通情况。
聊天记录证据:如果与单位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等)就调岗事宜进行过沟通,要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应包含调岗的具体内容、员工的回应等关键信息。可以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图保存,同时保留好原始聊天界面,以防对方否认。
录音证据:在与单位相关人员面对面沟通调岗问题时,可以进行合法录音。录音前最好告知对方正在录音,以确保录音的合法性。录音内容要清晰可辨,能够准确反映双方关于调岗的讨论和员工不同意调岗的态度。
留取这些证据是为了在后续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中,能够证明员工不同意调岗的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员工应积极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